本科毕业生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树立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成才报国,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及评选比例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级通报以上处分。

(三)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在校期间曾获荣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学校及以上“三好学生”;

  2.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3. 学校奖学金或国家级相关奖项;

  4. 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各科目考试均无补考或重修。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规定的锻炼标准。研究生还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良好以上。

(六)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七)年级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在前30%以内。

第四条评选比例

学校优秀毕业生按当年度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7%遴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监察处及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评选、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和评选,具体评选工作由各学院按暂行办法执行,评选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为毕业年度第一学期。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九条学校向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须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应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毕业离校前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收回其证书及审批材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起施行,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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