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转专业和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和转学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以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标准科学、程序规范、制度健全为准则。

第四条转专业申请分以下几种类型:

1.学生确有特长的。第二至第七学期,特长有突出表现,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转专业。

2.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学习一年并满足以下条件,可在第三学期初提出转专业申请。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转出和转入的人数上限为10%)、全年成绩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但不允许文史类考生转入只招收理工类考生的专业。

3.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和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可以转入其它专业学习。学生在读期间,因创业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自身情况,经个人申请和学校考核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4.会计学(英国ACCA方向)和会计学(加拿大CPA方向)选拔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英语成绩符合报考要求的学生中通过考试选拔进入会计学(英国ACCA方向)和会计学(加拿大CPA方向)学习,转入计划由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和学生报名实际情况确定。

5.英才学院学生确定专业的。按大类招生或入学后选拔进入英才学院学习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初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需求,在本学科门类二级类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可选专业有:

①金融学类:金融学、投资学

②工商管理类: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

③工学I类(物理版块):能源与动力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④工学II类(化学板块):药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

6.专业学习困难的。专业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录取分数低的相关专业。申请学生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此类学生转专业只能在第三和第四学期。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在处分没有解除时;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3.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对口招生、少数民族预科、专升本、高水平运动队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生;

4.已经调整过一次专业;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6.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优秀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程序:

需要公布专业计划的,由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方案,上报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学院统一组织报名的,由学院负责汇总上报;招生就业处初审转专业申请,需复核学习成绩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招生就业处依据学习成绩以及学生实际情况,对所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报名学生进行专业预分;预分后,初步确定学生专业,并上报至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七条所有转专业学生均需要院校两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招生就业处为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转专业的学生要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到财务处核交学费、住宿费,多退少补。转专业学生要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及时更改学生所选课程,因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已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回到原专业学习。

第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学生转学申请分以下类型:

1.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申请人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的检查证明。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均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十二条转学程序和结果需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原转专业和转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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