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哈商大研字〔2003〕1号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我校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考核以发表本学科科学论文为主要指标,规定如下:

一、内容要求: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其内容应属申请学位学科领域,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二、数量要求: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经管类2篇以上(原则上应有核心期刊1篇),理工类1篇以上。

三、署名要求: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一律注明单位、学科和研究生身份,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商业大学。论文要求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合作完成的论文,合作对象只限指导教师,并视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四、期刊级别要求:提倡在国家级期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省级期刊应为本科以上高等学校学报,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会主办的期刊等。

五、报刊论文要求:研究生论文原则上应在期刊上发表。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为理论专版,字数应在2500字以上,作者必须署名“哈尔滨商业大学”,如因出版部门统一要求不予刊登作者单位署名的,必须由出版单位出具作者单位的证明。

六、期限要求:经管类研究生入学第三至第四学期内,应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七、本校期刊要求: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保证质量,研究生在我校所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定签字,否则不予发表。

八、论文登记要求:研究生按所在学院规定时间向科研秘书登记论文发表情况。

九、提交要求:研究生在学位申请资格审核时,应先由所在学院科研秘书提交以下材料: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原件或录用通知书的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学位审核时,研究生本人持以上材料到研究生学院审核。录用通知书的原件、论文复印件分别由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存档。

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若发表学术论文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将延缓获得学位。

十、附录要求: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作为附录,标注在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之后,作为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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