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是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必要前置程序,该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学院对被送审单位名称及评审专家姓名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应以研究生通过学术不端检测为前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应在论文预答辩通过后启动。
第三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范围:(1)新增学科的首届拟毕业研究生、首次匿名评审结论为“修改后送审”或“不能参与答辩”的拟毕业研究生、延期答辩的拟毕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送审;(2)非新增学科,研究生学院与培养单位采取共同抽签的方式确定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名单,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拟答辩学位论文总数的30%;(3)培养单位指定需要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4)研究生主动提出匿名评审要求的学位论文;(5)新聘任导师第一届、第二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送审。
第四条 凡列入匿名评审范围的学位论文,因研究生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论文或者拒绝参加评审的,视为论文匿名评审未通过,按照“不能参与答辩”处理。
第五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程序:(1)研究生学院与培养单位共同确定参加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名单;(2)培养单位按照格式与时间要求提交参加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3)研究生学院向校外送审、回收、整理匿名评审结果,并及时向培养单位通报;(4)研究生学院与培养单位按照匿名评审结果做相应处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送2名校外专家评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至少送3名校外专家评审。送审结果以全部专家给予通过的结论作为研究生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若有1名或1名以上专家给出“修改后送审”或“不能参与答辩”的意见,则该研究生不得参加本次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论共分为数量化分值和文字性结论两个部分,二者之间具有如下对应关系:100——80分对应A类结论,79——70分对应B类结论,69——60分对应C类结论,59——0分对应D类结论。匿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若出现数量化分值与文字性结论之间对应关系的偏离,以数量化分值为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文字性结论包括A、B、C、D四个层次。
A类结论为“可以参与答辩”,系研究生能够参与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确定性结论,研究生仅需针对专家所指出的不足部分予以简要调整,并征得导师同意后即可直接参加答辩。
B类结论为“修改后答辩”,系研究生能够参与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确定性结论,研究生应针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向导师提供书面论文修改报告,由导师签字后交学院备案,供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核定成绩、审定答辩结论时参考。
C类结论为“修改后送审”,系认定研究生不能参与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确定性结论,研究生必须按照专家所提出的论文缺陷,且不局限于专家所提缺陷进行修改,文科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理工科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完成修改且征得导师同意后再次申请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并附书面论文修改报告。
D类结论为“不能参与答辩”,系认定研究生不能参与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确定性结论,该结论意味着学位论文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导师组予以汇审,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方案,研究生应重新选题或者对论文作出重大修改,根据完成情况,按照论文送审程序在不少于1年后再次申请匿名评审。
第九条 研究生在下述情况可自收到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论次日起3日内,对结论提出异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两份专家结论分别为A与C;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三份专家结论分别为A、A与C。
第十条 研究生对论文匿名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程序为:(1)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针对专家结论作出回应;(2)导师同意研究生的异议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3)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异议申请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受理应及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申请予以审查。同意研究生异议申请的,则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结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4)研究生学院在收到上述全部异议材料后,在7日内另行组织送审。硕士学位论文送两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送三名专家重新评审。
针对上述提出异议的学位论文的第二次匿名评审,若在培养单位确定的论文答辩时间之前得到可以参加答辩的确定性结论(含A与B类结论),研究生方可参加本次论文答辩。反之,应参加学科组织的下次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同一题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若经过两次匿名评审均获得至少1名专家给定的D类结论,研究生学院不再受理针对该题目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 正常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针对同一篇学位论文的第二次匿名评审费用由研究生自行承担,且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交评审费用,因拒不缴费用而影响论文送审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送省内外具有同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同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送省外具有同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同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拟参加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者,应经过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程序。未被抽中参加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研究生,应自行提出参加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博士研究生论文在匿名评审中应获得两个以上“A”结论,否则不得申报校级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收到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论后,应将该结论及时通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并对通报时间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确保其经过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与最终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为同一版本,若在检查中发现研究生采用不同版本,视为违反学术规范,按照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开始生效,与该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