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对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有任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事实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首犯;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六)其他应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部门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益的,将区别不同主体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方式挑逗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徒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用器物打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使打架的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确认为撬锁、撬门窗进行偷窃的,从重处罚;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以现金、票证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赌博,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校纪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在校内各种场所张贴经商广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六)酗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行为应文明、做事要诚信。因不文明、不诚信所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各种证件及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和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旷课(理论课、实验、实习、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一律视作”旷课”)达以下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达以下天数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2-23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4-35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6-47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8-5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考试试卷雷同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根据违纪情节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处分的实施

第十八条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如下:

(一)学院内部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两个以上学院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三)学生违规、违纪事件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学院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生违规、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学院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试违纪事件被教务处通报的,由学院、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执行纪律处分的部门及权限如下: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一)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处分登记表。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学生出具处分(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一)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七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或者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处理意见。需要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处理的严重纪律处分事件应在七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之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需要学院出具对事件的调查说明、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涉及其他学生的,需要当事学生的书面辅证材料;

(二)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处理的违纪事件,需要学院出具对事件的调查说明,保卫处等部门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的辅证材料;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书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决定书:

(一)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书印发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学生本人,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三)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对处理不及时或证据不足、量度不当的处分决定要查清相关责任,做好记录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取消奖学金,并取消下一次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分解除

第二十八条解除处分适合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十九条处分解除的基本条件: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处分解除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学院同意申请者解除处分申请的,在受理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复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应在受理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处理过程、依据、结果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要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要求听证的,须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告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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