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费收缴及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6-29 点击数:

哈尔滨商业大学

学费收缴及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学生缴费行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费收缴制度,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交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等学生,都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宿费(以下简称学费)。

第三条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特困生),学校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途径予以帮助。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可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暂行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生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取得学籍的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正式注册的学生,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方能承认其学生身份及学籍。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五条凡属按照国家规定招生程序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和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

学生在完成了每学年规定的学习任务,学校准许继续其学业学习,按时到学校报到并缴清学校规定学费者,准予注册。

第六条按学校规定分专业管理学生的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注册事务。

新生在复查合格后由各学院集中到校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生注册,二年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由各学院自行办理学生注册。

第七条学生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等教育教学活动;听课和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不予登记;不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及推荐免试研究生;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学费的缴纳

第九条学校收费标准及批文需向学生公示。

第十条新生入学,报到前汇款或报到当日一次缴清第一学年学费;学生第二学年及以后各学年的学费,要在第二及以后各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交齐。

第十一条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转换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的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可选择报到前汇款或报到时一次缴清两种方式缴纳学费。

采用汇款方式的,学生要在新学年报到前一周,将学费等款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随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的)银行借记卡,银行通过学校授权将学生应交学费直接划入学校收费账户,学生报到时到所在学院领取收费票据确认交费,未领到票据者即划款未成功,应选择第二种方法交费;

采用报到时缴款方式的,可直接去校财务处缴纳现金,同时领取收费票据。

第四章退费规定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视其在校时间长短,适当退还学费。

第十四条退费标准

(一)学费(执行省教育厅黑教联〔2007〕1号文件规定)

学费和住宿费原则按学年收取,不得强制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二)退费时间以学生处出具的退学审批单的时间为准。如未批准,仍要求退学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因故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缴清当年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手续,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复学到下一年级的,补交原所在年级与就读年级的学费差额。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休学手续,以后复学到下一年级的,提前复学的,按复学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按期复学的,不再收取学费。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再退还其已缴费用。

第十六条退费程序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需持学生工作处签发的“退学证明”到校教材科结算教材款,由教材科出据“教材结算证明”,学生持“退学证明”、当年交费票据和“教材结算证明”到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人在收费票据和教材结算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到收入管理科办理退费。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及调整

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除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确认外,要在每学年末,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确认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查,校学生工作处认定,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填写“学生经济情况调查登记表”一式三份,提出“缓交学费”申请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按现行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为“中外合作”(联合办学)的学生可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不得申请缓交学费。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的学生,按国家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标准的学生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上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审批,经确认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对符合申请助学贷款条件且贷款金额足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对可以贷款但贷款金额不足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应补交学费不足部分或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办理缓交学费的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经确认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对各学年度经确认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下学年开学时可按本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提出“缓交学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经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助学贷款,具体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条例》和《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内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因家庭经济临时出现困难暂时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有效证明,经学院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查,对符合缓交条件的予以批准。缓交的学费应在学生毕业前全部缴清。

第二十三条对办理缓交学费的学生,在批准的缓交期限内不予注册,但学校允许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听课与考试成绩记录存档;停发其专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待其按还款计划还清全部学费后予以注册,停发的专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可以在注册后一次性补发。

对入学时申请“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经查明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予注册,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学习成绩单和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出具学习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证明的,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由有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退费手续,及时为有关领导、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信息,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由有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凭财务处出具的学生缴费收据办理注册,对无故欠费学生不予注册,并向其家长寄发欠费情况通知书。因各种原因造成注册混乱或因学生家长不知情造成学校损失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应按照学生处汇总后提供的当年学生注册名单和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安排学生参加下一学年的选课等教育教学活动,对当年未注册但自上一学年已参加选课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其课程考试成绩封存,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每学年学费交纳期(开学第一周)过后,财务处将学费的收缴情况进行全校公示,并向有关领导、各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欠费学生名单及金额,并在财务处网页开通学生缴费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随新生录取通知书通告考生及家长。

第三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进修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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