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和完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增强这一体系运行的科学性、有效性,保证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以”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增强工作实效性、操作性为工作追求,以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工作目标。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学院、体育学院、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是负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各学院学工办由专门负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以上各组织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层次和网络,逐级负责,从而保证学校奖、贷、助、补、减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三章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学校建立并完善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的多元化资助保障体系。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社会赞助奖学金等。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等。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特殊变故,经确认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情况及时上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经核实审批后可领取特殊困难补助。根据特殊困难情况可采取其他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学费减免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暂行规定》。
第四章诚信教育和精神解困
第十五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网上诚信档案,教育贷款的学生牢固树立诚信意识,珍惜自己的信用和学校的名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如发现弄虚作假、骗贷、故意欠贷等行为,学校将马上配合银行终止借贷合同,追缴全部贷款,并视其行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精神解困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解困工作是指通过设计精神解困阶段性救助方案和进行及时的心理辅导,及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经济贫困而可能产生的精神贫瘠和心理疾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独立健全人格的成长。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